文/刘三解
秦制帝国百弊丛生,大家已经有了充分的认知,对“周秦之变”也极感遗憾,但“周秦之变”之所以会发生,实是因为周中有秦之故,本文会仔细讲述中亚以东石器时代以来的“族内公有制”怎样干扰地方自发市场的形成。不过,周制不理想并不影响孔子的伟大,因为孔子虽然自称“吾从周”,但实际上用东夷的“仁”筛选了西戎的“礼”,儒教是远高于周礼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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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1]
——《国语·晋语》
在财产所有权上,完全不同于现代以自然人为单位,商、周的财产所有权以“室”,也就是家族为基本单位,但又有两种不同的形态。
正如上文所引《管子》中“巨家”、“小家”的区别,“巨家”或称“巨室”是拥有“田”的宗族,而“小家”则是由王官掌握“田”所有权的自然结构型家庭[2]的“室”。
因为当时的生产分配方式以共产、共食为基本模式,农业生产家族或王官(周王代理人)组织“耦耕”,粮食由宗族或王官统一管理,再分配到自然结构型家庭中消费。
简言之,需要大量人力投入的“家族共耕制”是当时条件下,不得不采用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西周社会组织的基础也与之配套,所谓“巨家”是拥有相对独立财产权的家族公社,因为其拥有“田”,而“小家”则是处于独立财产权之外的,与“公家”形成“虚拟”宗族关系的家族,他们的公社就是“公家”。
因此,当时的税收制度明显两分:一部分面向直接管辖的庶民,也就是“小家”,一部分面向各级封建主,也就是“巨家”。
前者的方法是周人的“爰田”制度和殷人的“井田”制度,按照孟子的说法,征收税率接近,只不过,“爰田”采取周人“百亩而彻”的方式,国人平时不缴土地税,但在战时则要出人和军需物资,基本负担来源就是10亩的收成,即“国中什一以自赋”;“井田”则采取殷商遗民“七十而助”的方式,将一个1/10的土地划为“公田”,收获物完全归领主所有。
井田是商制而非周制
在里耶秦简中有“舆田”(即应租田亩)与“税田”(实际纳租田亩)记载,又有田部佐行田“度稼得租”的规定,说明在应纳税田亩中划分出专门的“税田”有历史的传承脉络。[3]
不过,无论是周人的“彻”,还是殷人的“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都会有权力的监督或介入,才能保障对收成的掌握。而所谓的夏人的“贡”制,则是一种定额税制,故此文献才有水旱灾害会有影响的说法。
依据《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周天子的治下,各个诸侯国根据不同的环境,会选择适宜的田制、税制。
康叔封于殷虚(墟),就“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即用周朝制度来区划、经营土地,并用殷商的“助”制;
唐叔封于夏虚(墟),就“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因为晋国与戎狄杂处,“戎狄荐居,贵货易土”,面对仍在游耕状态下的戎狄,没法照搬周朝制度,所以,对属民采取夏人的“贡”法,即定额税收。
说起来复杂,解释起来很简单,对于拥有相对独立财产权的“巨家”,政权要求“贡”,对于不具有独立财产权的“小家”,政权要求劳役地租,也就是“藉田”,再以“国人”和“野人”的身份区分缴纳的劳役的种类。
“国人”有兵役和有限的实物军赋,后者在《国语·鲁语》中孔子有详细解释,“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4]另见《左传·定公六年》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5]可知鲁都的国人多数仍为殷商旧族,也就是鲁国始封时的“殷民六族”[6]后裔,所以,鲁国的国人实际上延续了殷商的井田“助”法。
周人“爰田”的最大不同之处是采取定期轮换制度,所谓“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7]不得不说,这与13世纪到20世纪初俄罗斯盛行的村社经济非常相似。
沙俄农奴
农民隶属于公社、公社隶属于国家、国家把公社分赐给贵族,并使社员成为其农奴。在公社内部则实行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力求平均。村社还实行强制聚居、强制轮作,统一安排种子和主要农活,还划出一定的“共耕地”,在一些领域实行公社的“劳动组合”。在税役中则实行连环保,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农民离村要经公社、领主、官府三方一致批准并发证明、否则便是“逃亡农奴”,要受到追捕。[8]
尽管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周制确与俄罗斯村社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大体可以作比,[9]即王畿内的“室”(小家)从属于“邑”、“族”即村社,村社则从属于“里君”(王室直辖地的贵族官员)、“封君”(贵族封地),直辖官员和分封贵族则从属于周天子。王畿之外是周天子分封的诸侯,仍是对上述体制的有丝分裂。
此背景下的财政模式,从周王到诸侯的农业收益,其实都是两分,即一部分为自身分封出去具有独立财产权利的贵族的贡;另一部分则是自身直辖领地中村社所上缴的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也就是税和役。
当然,具体的贡又根据距离王都的远近而分出档次,理由就是助祭,越近者贡越重,越远者贡越轻,[10]甚至边缘的蛮夷国家只需要“世一见”,并贡献本地特产,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11]
这种越近负担越重的制度逻辑,在税上体现最明显,“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12]这是对畿内“国人”的税,对畿内的贵族,则是“釆地食者,皆四之一”[13],也就是25%的税率。
综上所述,周人的世界观是由“宗族”拓展、平移和复制而成的,子弟对族长的半奴隶性质,就是构成分封、任官的管理组织的基础。
京城则是宗族的居住地,京城的族长居住地又是宗族权力的中心,历代族长灵魂所居的宗庙则是宗族信仰的中心,也是族长权力的源泉。对宗族祖先的祭祀活动是权力的纽带,组织者是权力的行使者,参与者则是权力的服从者。
因此,王畿、封略范围内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围绕供养族长和历代族长的祭祀活动而存在。宗族的成员以“共耕制”为基础,共同生产、统一供应,优先供养族长和祭祀所需,剩余产品则由族长支配,这就令族长的自然结构型家庭获得了远超公社成员“室”的所得,这个行为在现代经济学有一个专门的词汇,寻租(Rent-seeking)。
詹姆斯·布坎南解释寻租的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14]
很明显,周人的“族”作为最基础的权力组织,一直在进行着对公社成员的财富转移,无论是以救荒或是祭祀、军备的名义。
物权的概念
中国古代到很后面才产生
自周天子而下至于族长,又塑造了一个层垒的分利系统:“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15]
“公”与“王”的食利角色并无不同,收益分配的来源都是“贡”,大夫、士的收益来自“邑”和“田”,官宰也就是家臣,收益是“加田”的产出,都是纯粹的食利者,他们所“食”的正是庶人所出的“力”,也就是劳役地租的产出。
通俗地解释,食利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剥削庶人劳力而获利,工、商则是职业,皂隶是仆役,也可以说是职业,他们的收益分配来源是“官”和“职”,官府供应廪食,并非自谋生路,通俗地说,吃的是“公家饭”。
以上所有角色,无一不是在权力的保护下谋求“财富转移”,将“庶人”的劳力产出通过种种制度转移到他们手中,所以,按等级分利“寻租”的秩序,无疑就是周人眼中世界最直观的状态。
而伴随着战争和分封,一个个新的“国”在土著居民的族邑中间建立,周人的秩序在普天之下一步步扩张,正说明了“天子经略”的略字,而经字,则与马车和道路有关。
注释:
[1]《国语注》卷十《晋语四》。
[2]自然结构型家庭,是指以家庭成员自然结合而形成的家庭为标准所划分的家庭结构类型。它主要从代数结构角度来划分,是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的折中形式。
[3]拙作《秦砖》,第389—390页。
[4]《国语注》卷五《鲁语下》。
[5]《左传·定公六年》。
[6]《左传·定公四年》:“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
[7]《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作辕田”条,张晏注:“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
[8]马恩成:《俄罗斯农业的兴衰》,《南方经济》,1997年第1期。
[9]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学术月刊》,1959年第6期。
[10]《史记》卷四《周本纪》:“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
[11]《通典》卷四《食货四》,“赋税上”条:“此荒服也,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贽。”
[12]《通典》卷四《食货四》,“赋税上”条。
[13]《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上”条注。
[14]张健:《政府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研究》,《时代金融》,2008年第4期。
[15]《国语注》卷十《晋语四》。
本文节选自刘三解的新书《青铜资本:帝制中国经济的源代码》,这本书深入解析古代中国的财产所有制和商业、货币的本质,不但是一部货币史和金融史,而且是一部制度史和观念史,对于制度与经济的互相阻碍剖析得尤其充分,向大家强烈推荐,建议应买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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