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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近千年的案件,几礼法冲突下“弑夫”的阿云该如何判决?

宋神宗煕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现在的山东威海一带)发生了一起案件,起因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民间女子“嫌婿陋”杀人致伤。在凶手招供的情况下,竟因定罪问题引发了一场朝野动荡,从定案,到减刑,到朝议,到再定罪,前后长达数年。谁能想到,这样一起案件竟然能够触动北宋帝国的法政神经?

清朝著名学者沈家本在其名著《历代刑法考》中重点记录了中国古代法理学的重要案例“登州阿云案”。这件惊动了中国法律史的登州阿云案整个案件并不复杂,在凶手招供之后,仅仅为了定罪一项,居然引发了朝廷大臣之间的一场极大的纷争,从定案,到减刑,到朝议,到再定罪,前后长达数年,而且在十六年之后,还被重新翻了出来。关于此案的争论,近千年间,几乎没有止歇,成为中国法律史上被人提起最多的案件之一。

阿云谋杀“亲夫”

登州有一个姑娘名叫阿云,年方二八,亭亭玉立,美貌多情。阿云小时丧父,过了几年母亲也病逝了,阿云服丧期未满,叔父贪图钱财,不顾阿云的反对,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一位名叫韦阿大的老光棍为妻。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

韦阿大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铤而走险,作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阿云揣着菜刀,悄悄来到韦阿大的家里,趁着韦阿大熟睡,阿云拿起菜刀朝着韦阿大一阵乱砍,被惊醒的韦阿大下意识的翻身起来用手阻挡,阿云看韦阿大醒来,又惊又怕,丢掉菜刀,扭头就跑。

阿云当时只是个姑娘,柔弱无力,对韦阿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韦阿大一个手指头外,韦阿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差点丢掉性命的韦阿大立即报了官,说有人要杀他。

由于当时天黑韦阿大并未认出阿云,韦阿大报官后,刚开始官府认为是盗贼所为,但是经过调查,官府认为阿云的嫌疑最大,随后阿云被逮捕,被抓没多久,阿云主动承认了罪行。官府将其拘押起来,等候审判。

登州知县按照宋律之规,认为此案中阿云谋杀亲夫。在《宋刑统》里属于“十恶不赦”中的“恶逆”。《宋刑统·名例律》十恶条:“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判斩立决。知县以谋杀亲夫将阿云定罪死刑(旧律女子谋害亲夫一律处斩),并上报知州。

案子上报登州知州许遵,许遵是个非常有经验的法官。他认为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按照宋朝律法规定,守孝期间和别人的婚约无效(所谓“违律为婚”)。《宋刑统》规定,如果子女在为父母守孝期间,自作主张行嫁娶之事,这叫“不孝”,但阿云是被叔父逼婚,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如果是父母或宗族里的长辈做主行嫁娶之事,不能被判作“不孝”。《宋刑统》规定:必须是办了正式的结婚仪式而且在嫁到夫家三个月的时间里,必须拜了夫家的主庙才算是正式的夫妻。许遵认为阿云和韦阿大顶多只是订了婚,换了婚帖,不是夫妻,不能被认为是“谋杀亲夫”。许遵作出判决: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订婚无效,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但是死罪绕过,活罪难免。《宋刑统》还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如果只是预谋杀人未遂,判三年徒刑。如果预谋杀人,但伤及人,判绞刑;如果预谋杀人,并将人杀死,判斩刑。”

许遵虽然是登州知州,但有多年刑事审判案件的经验,《宋史》载许遵此人“累典刑狱,强敏明恕”。此人嗅觉灵敏,思路清晰,为人个性强硬,内心仁慈,是个典型的外冷内热的人,也是一个执法如山、情怀如水的司法官员。慎刑是许遵判案的一个基本原则。

许遵认为此案中阿云有自首情节。《宋史·许遵传》记载:“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当时官府只是将阿云叫来问话,但阿云承认韦阿大是自己所伤。根据《宋刑统》,自首应“免所因之罪”。所因之罪是指阿云虽然杀人未遂,但因阿云主动自首,因此只追究阿云的伤人之罪。

争论不休

阿云遇上了一个执法如山、内心仁慈的地方官,他给阿云找到了减轻刑法的理由,但正当阿云的生命迎来转机的时候,但案件却发生了逆转,并将官司打到了皇帝那里,阿云将等来一个什么样的判决?

案件被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也就是北宋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虽然认定阿云所犯之罪不是“十恶不赦”,但不能认同此案的自首情节,改判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许遵不服,再次上奏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以自首论处,“以按问欲举,乞减死”。于是案件被交到了刑部。“刑部定如审刑、大理”,对此案的判决与审刑院和大理寺相同,依然是死刑。

正在这时,许遵被提拔为大理寺卿,针对刑部的判决,许遵指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即刑部的判决不正确,阿云应该从轻发落,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切按而杀之”,就会“塞其自守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断案原则。请刑部再议。

由于许遵的意见和刑部的意见不统一,便“奏请皇帝裁绝”。这就是北宋时期的“敕裁”制度,由皇帝亲裁。宋神宗接到这个案件,做出了批示:“奏裁,刺贷其死。”(《宋史·刑法志》)免其死罪,拿钱赎罪。

按照大宋律法来看,皇帝的命令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接到宋神宗的批示诏书后,大理寺驳回了宋神宗的诏书。监察御史里行(相当于国家监察部助理监察员)钱顗怀疑许遵判案不公,提起公诉,弹劾许遵。

争论不休之际,他们又将案件交由“圣裁”,宋神宗这次将案件交由翰林学士(皇帝的高级政治顾问)来裁决。了解案件的经过后,王安石支持许遵的判决。司马光认为阿云不能算是自首,过失伤人或杀人若免除所因之罪,如果本来意欲杀人,但杀人未遂将人伤了,这就不能免除所因之罪。司马光举了个例子:甲跟人斗殴,将人打得鼻子流血,判甲五十大板;乙想要杀人,将人推进井里了,但这人却丝毫未伤,但乙也被判打五十大板。一个是伤人,另一个是杀人未遂,但两人的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这样的判决不能服众。司马光认为阿云有犯罪的动机和谋杀的故意,不符合自首的情节。

礼法之争

《宋史·刑法志》:“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有自首情节,免于死罪,并降两等罪——流放。可是御史台认为此案判决不合法,宋神宗又将此案交给其他翰林学士讨论,最后,王安石的意见被接受,皇帝下敕令,赞同他的主张。但是问题在于一旦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那么先前主张死刑的三法司官员就面临着审案错误的处罚,所以他们自然不服气,要据理力争。

按理说,最高统治者皇帝已经两次发话定罪,阿云的案子可以早早地结案了,然而反对的声音却一浪高过一浪,反对者寸步不让,不给皇帝留一点面子,为什么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会引发出如此强烈的争论,就连皇帝也无能为力呢?而阿云究竟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判决呢?

保守派的司马光坚持以《宋刑统》为标准,阿云必须处以绞刑,否则“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义,使良普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六)儒家礼法已经成为保守派的一个立论基础,“国家之治乱奉于礼”,也是司马光的一贯主张。司马光所要强调的根本就是“夫为妻纲”,以及隐藏在这后面的“君为臣纲”。阿云“谋杀亲夫”,妻子要杀死丈夫,这是“地要反天”,违反天伦,是“忘其根本”,性质非常恶劣。更有甚者,阿云“谋杀亲夫”的原因仅仅是“嫌婿陋”,难道长相丑陋就该死吗?如果轻饶阿云,那么“尊卑”“规矩”将成为一纸空谈。在司马光看来,三纲五常是贯穿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精神,审案的基础是“礼”,“礼”就是秩序,法律必须体现秩序、纲常和儒家的理念。

而变法派的王安石则更重实用主义,就事论事,“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纠正曲直明辨是非,少了礼制就会分不清。礼刑互为表里,礼在则法在,礼失则刑补的状况,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另外,王安石认为,即使从法理上讲,阿云属于“只谋未杀”,用现在的法律术语就是“杀人未遂”,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还秉承其变法主张,认为“祖宗之法不足守”。王安石要通过这个案子表达自己“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基本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形。

最终,宋神宗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判阿云“编管之刑”,就是打上几板子再将她流放到原籍所在地服劳役。

17年后,宋神宗元丰八年,宋神宗驾崩,宋哲宗继位,司马光拜相,再议阿云案。促使宋哲宗颁下一份新的诏敕:“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这份新诏敕意味着,熙宁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将不再适用于强盗伤人案。

争论双方各执一词,难分高下。由于观念上的差别所致,带来变法派与守旧派之争。从双方法律观念上的差别来看,阿云案这样一起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朝野论战,激起如此大的波澜,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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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戏说三国 编辑: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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