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朝前中期盐政政策的演变
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都很重视对盐政的管理,明代也不例外。明太祖朱元璋在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先设置了两淮盐官,开始对食盐进行统一管理,吴元年(1367年),又增设两浙盐官,直到洪武初年,朱元璋才正式在各盐产区设立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转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简称提举司),均受中央户部节制。
地方盐运司下设分司、盐课司、盐场和批验所。明朝盐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由户部十三司中的山东清吏司官员负责,地方由各盐运司官员负责。
在地方盐运司官员的设置方面,明朝规定:都转运盐使司,设都转运使一人(从三品),是转运司的最高长官,负责转运司的一切工作。
盐课提举司的长官“其职掌皆如都转运司”,只是为了方便管理,明朝才在较大盐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如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两浙都转运盐使司,明朝共设六个都转运盐使司,而在较小的盐产区则设盐课提举司。
除此以外,中央还定期派遣巡盐御史、巡按等到地方各盐产区进行巡视,确保盐政的顺利进行。至此,明朝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食盐管理机构,至于盐政政策明朝则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不同问题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为后来盐商的分化提供了条件。
(一)开中法
开中法是明朝最基本的食盐管理制度。明朝建立初期,仍有部分元朝势力在北方进行反抗活动,朱元璋多次征讨,仍未能完全消除,于是明王朝在北方设置九个边防重镇,约80万大军,以此来防御元朝残余势力的侵扰,这样一来九边则需要大量的军需物资,尤其是粮食,然而这些地区大都道路崎岖,路途遥远。
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官员针对九边军屯和税粮供给不足的现象提出:征召商人运粮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开支,并且又能保证边防粮饷充实,而国家则给予商人食盐作为补偿,双方均得利,太祖朱元璋同意此意见,并开始在全国实行开中法。
首先,由中央户部贴出榜文,写明纳粟地区、上纳种类以及数量等基本内容,然后商人将米粮运送到指定边仓,称为报中,除纳粮开中外,还有纳钞、布、马、茶、草、铁等中盐的情况;
其次,仓官将商人所纳粮食的品种、数量、应支的引盐数以及商人的籍贯、体貌特征等都如实的填写在盐粮勘合上,并在中线处盖章,一式两份,将其中的一份发给商人,称为勘合,作为纳粮支盐的凭证,另一份则由官府送到各地的都转运盐使司或者盐课提举司,称为底簿。
商人持勘合到指定盐运司,运司长官将勘合与所收底簿内容进行比对无误后,则会签发盐引,注明“派讫”二字,准许盐商到盐场支盐,在排队等候支盐这段期间被称为守支。
支盐后,商人须到各地批验所(两淮是仪真和淮安批验所)进行检斤过秤,无误后,盐商将盐运到指定营销区域进行贩卖,称为市易。
明朝为加快流通过程,会签派一些当地富户,令其承买商人运到引岸的食盐。最后,卖毕盐商需将引纸在五日内缴还当地官府,称为“退引”,至此,一个开中过程宣告结束。
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朱棣即位,当时除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继续开中外,其他各卫均停,专以北平开中为重点,而且此时还打破了太祖朱元璋时期制定的“四品以上官员家人,不得与民争利”的规定,允许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且支盐无须排队。
永乐二年(1404年)七月,“上以福建、山东、广东运司积盐多,命户部暂令民以钞中纳。户部定例:福建、山东盐每引纳钞五十贯,广东每引三十贯”,纳钞中盐开始。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九月,明朝因钞法不通,宝钞不断贬值,于是决定以钞中盐。
“先是二十年,许军民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赴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广东盐课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至是帝与户部尚书夏元吉议敛钞之道。”纳钞中盐的施行为后来明朝的开中折色制,叶淇变法等施行都提供了借鉴,也为官员凭借权势搀中,败坏盐法,侵夺民利,扰乱食盐经营秩序埋下隐患。
开中法在一段时期内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亦足,称美善已”,明朝边防得以巩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明朝不得不进行盐政改革。
首先,不拘资次支给现象的出现。
其次,为防行盐舞弊,明朝只许一名商人参与整个开中过程,他人不许替代,一个营销过程历经半个中国,资金回转十分缓慢;
最后,由于盐利巨大,报中食盐也常受到王公势要和内外官员的觊觎,权贵势要常常以亲戚、朋友的名义为掩护,利用手中的特权,参与开中,中盐行商,与民争利,导致普通盐商正常报中困难,即使报中,也往往支不到盐。
以上三点最终导致商人困守支,有时守支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于是出现子侄代支现象,为解决开中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朝主要采取了以下挽救措施。
首先,是代支制度,即明朝允许盐商可以不亲自到盐场支盐,而请代理人代为支取。明初,皇帝要求盐商亲自到场支盐,使开中商人奔波于报中地与支盐地之间,这既浪费时间又使商人疲烦。
后来由于明朝开中过度,势要越次支盐、占中等原因,导致盐商长期守支,有时守支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还有些盐商还未支盐便已死去,有鉴于此,明朝不得不允许其子孙代为守支。
可见,此时代支制度并未被明朝所认可,直至弘治元年(1488年)明朝才颁布法令,确立代支制度。
其次,是兑支制度。明初规定,开中盐商只准许在明朝指定盐场支盐,如果越场,所支食盐将被视为私盐。淮、浙盐场食盐质量较优,所以报中者甚多。
虽淮、浙盐场盐产量巨大,但因明朝开中过度,势要越次支盐等,还是导致淮、浙食盐入不敷出,盐量匮乏,大批盐商依然守候在盐场等待支盐,而其他盐场此时则存在食盐壅滞现象。
针对此种情况,明朝采取兑支制度,缩短盐商守支时间。兑支制度是指明朝允许盐商越场支盐。兑支法本是明朝为解决历年积欠盐引、救济长期守支盐商而采取的通融措施,但不能不认为此法不具有法的强制作用,对于兑支盐场、引数明朝都有明确规定,盐商不能自由选择。
如果同意兑支,盐商需到二个以上盐场支盐,兼支数处,路途遥远,并且无形中增加盐商经营成本,拉长盐商资本的回笼期限。
最后,是常股、存积制。明正统年间,盐商守支情况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许多盐商仍年久而不得盐,导致中纳者越来越少。正统五年(1440年),明朝施行常股、存积制,以此缓解盐商守支,保证开中法继续顺利实施。
常股、存积制首先在两淮、两浙和长芦三个守支问题严重的盐场实行。明朝将淮、浙和长芦食盐分为常股盐、存积盐两部分。
即循次守支的食盐,称常股盐,占全部开中食盐的八成,而盐商无须守支便可支取的食盐,称存积盐,只占全部开中食盐的二成,存积盐主要是为边防急用粮食而设。此时,明朝的代支、兑支制度也在继续施行。
(二)开中纳银
正统五年(1440年),明朝将食盐分为常股盐、存积盐,并且存积盐纳银开中,这为开中纳银制的出台提供了借鉴。
一方面盐商即使得到引纸,但由于常股盐守支时间甚长,使盐商亦愈来愈不愿纳本色;另一方面由于运粮路途遥远,一些偏远盐场无人报中,于是明朝不得不在某些盐场改征银两,开中纳银制应运而生。
成化十六年(1480年)正月,由于近年明朝不断遭受水旱灾害,公私匮乏,开中纳银制的施行使盐商在部分盐场可以由纳粮改为纳银,上纳地点由路途遥远的边仓改为盐运司,收贮的盐银则由盐运司统一解运到户部,之后由户部将盐银统一分给九边卫所,供其购买粮粟等生活必需品。
开中纳银制度的施行,使明代盐法进入一个新阶段,为后来的叶淇变法提供了启示。其实,在开中纳银制施行同时,明朝之前的纳粟开中也并未废除,此时,明中叶的盐政已发展到纳粟、纳银均可开中的阶段。
(三)余盐买补制
明代的食盐由灶户生产,除上缴国家的正盐外,余下的部分则被称为余盐。明朝初年,朝政是不允许盐商与灶户私下接触,进行食盐交易的,灶户生产出的余盐,是由明朝统一收取,并给予灶户一定的补偿,保证其正常生活。
但是,由于明中叶国家对灶户的补偿越来越少,导致灶户生活越发艰难,于是灶户开始冒死贩卖余盐。
成化末年,一方面由于私盐盛行,另一方面由于盐商长期守支。于是明朝为了禁止私贩,被迫对余盐私卖加以承认,并允许盐商以余盐补买正课的形式,向灶户直接购买余盐,但前提是盐商必须有引纸在手,且尚未支盐。
余盐买补制的施行打破了之前灶户不能与盐商私下交易的规定,这一制度既可以缓解盐商守支,又可以增加灶户的收入。
此时明朝盐政已发展到既可纳粟中盐,又可纳银中盐,盐商凭引还可私下买余盐而补正课的阶段,可见与明初太祖朱元璋所施行的开中法在中盐的方式上已经发生一些变化,除明朝初年单一的纳粟中盐外,部分地区也可纳银中盐,买补余盐。
综上所述,明朝盐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随之而来的问题而不断变革,如明朝将食盐分为常股盐和存积盐两种;盐商不能躬亲支盐,也可找人代支;某地盐量开中过大,而其他盐场开中过少,则施行兑支法。
以上明中前期的盐政变革都为后来盐商的分化、权势搀中等提供了可能性。
二、囤户的产生与发展
(一)囤户的产生
1.盐商分化为边、内、水三商的原因
明朝建国初期,“其于盐法尤为严重,行盐各有地方,贩卖不许越境,势要中纳者有禁例,军民私贩者有重刑,所以盐法通行,无敢沮坏,至宣德正统年间盐法渐弛。”盐法大坏使得盐政问题不断涌现,势豪权要搀中中盐,侵夺民利;盐商守支。
正统二年(1437年),兑支制度的出台,最终导致盐商出现第一次分化,分为边商、内商,而到正统五年(1440年),在明朝朝政出台常股存积制不久以后,还是出现了盐商守支的现象,可以推之在这些守支的盐商中,一定有些是专以收买边商引纸支盐的内商。
由于守支使内商身心俱疲,内商的资金又无法快速周转,并且明朝朝政规定内商必须正余盐并掣,内商经营成本加大,一些资本薄弱的内商便出现资金回转不畅问题。
于是盐商又发生了第二次分化,从内商中又分化出了专门买内商食盐,然后根据批验所给的水程图,将食盐运到指定地区进行发卖。
明朝对销售食盐的时间有严格规定,所以明朝朝政为了方便盐商,在各地设置了牙行铺户专门承买盐商运到食盐。至此,明朝最终形成边商、内商和水商三商共同经营食盐之势,对造成盐商分化的原因有:
第一,权豪势要搀中。明朝自成化、弘治年间以来,余盐开禁,准许商人下场收买,以补正引,于是权势之人,诡名中盐,买窝卖窝,奸人藉以贩私,官司莫敢问,巡盐御史,多有引嫌避谤,盐务败坏,已达极点。
明太祖朱元璋曾规定:“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并且“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但是仍然有很多权豪势要目无法纪,乘机搀中、奏讨、占窝、夹带、不挨次支盐等。权豪势要通过奏讨、夹带、占窝、不挨次支盐等方式获取食盐,侵夺民利。
有些势豪则过度奏讨,因向皇帝奏讨部分未计算在每年开中的食盐内,所以如果户部照常开中,最终会使明朝开中溢额,使许多普通盐商长期守支,不得支盐一斤。
明朝有些势豪权要甚至还诡名请托,买窝卖窝,势豪权势的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明朝盐法的顺利进行,不仅使明朝盐政问题不断涌现,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部分原因。
而且后来还使盐商发生分化,甚至在内商中又发展出一批专以买卖引纸为职的内商,袁世振称其为“囤户”、“奸囤”。
第二,盐商长期守支。明朝初期施行开中法,盐商输粮到九边,即九个边防重镇,九边包括:辽东镇、蓟州镇、宣府镇、大同镇、山西镇、延绥镇、宁夏镇、固原镇、甘肃镇。
明朝则以支付食盐作为盐商运输费用的补偿,明朝初年开中法施行顺畅,但不久盐商守支现象便逐渐浮现上来,除了势豪权要搀中、不拘次支盐、过度奏讨、占窝、夹带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几点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原因。
首先,除了势豪权要支盐时过度夹带私盐以外,其他盐商在盐场称掣食盐时,也过度夹带。由此可见,明朝盐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支取正盐的同时,私下夹带超过正盐额数几倍的食盐,而各盐场每年开中的引盐都有定额。
如两淮每年开中是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如果某商支取过多,则导致后来盐商在本年无法支到食盐,长此下去越来越多的盐商就不能及时支到食盐,守支现象出现。
其次,有些灶户上缴食盐数量并未达到明朝朝政所规定的额数。此时虽然未说灶丁逃亡之事,但是两淮、两浙盐产区已出现盐课不足现象。如果灶丁继续逃亡、盐课持续不足,那盐商守支将是迟早的事。
最后,盐商贿赂盐官,盐官贪婪庸懦。有些盐商“乃于正数之外,贿求场官,私加斤数,有一引至三百余斤者”,还有些盐商“经过关津,贿求批验盘诘人员,不行照引截角,……不即缴引,再买私盐,仍将前引影射过关,随处发卖,往复数次,多取价利,直待上司催取,然后缴引。”
在明朝任命盐官方面,则“近年以来,各该官员,公廉守法者固有,贪懦坏事者尤多,以致灶丁疲敝,日就消耗,盐课亏欠,经年不完,商贾不通。”
第三,兑支制度的施行。明中叶,由于盐商困守支现象越来越严重,明朝朝政为了解决这种现象,于正统二年(1437年)采取了兑支法,即“淮浙盐不能给,乃配支长芦、山东以给之”,但是由于“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辄贸引于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
由于盐商一人须到多个盐场支盐,而且又不能即到即掣,使得许多盐商无法预知何时才可支到全部食盐,于是盐商便将引纸卖与盐场近地富人,由这些当地富人守候支盐,至此,盐商开始分化为边商、内商。由此可知,兑支制度为边、内商的分化提供了机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权豪势要搀中,盐商长期困守支和兑支制度是导致盐商分化的重要原因。
2.囤户出现的原因
在盐商分化为边、内二商后,由于内商以买引支盐为主,与边商、水商相比较为轻松,而且利润也颇丰,所以逐渐成长为三商中的主体。
但是在内商分化出来的那一刻起,内商中的有力者也在悄悄壮大,最终成为专以囤积、倒卖盐引为职的囤户。他们将从边商手中低价买回的引纸,待到期将至时再将引纸转卖给内商,以此从中牟利。
可见,囤户在当时并未给人们留下较好印象,那囤户这个内商中之有力者又是怎样出现的呢?
第一,边商新引滞销,内商长期守支。
虽然此时盐商已分化为边、内二商,但是由于当时盐场仍然存在灶丁逃亡现象;各场
盐产量不足;盐商过度夹带;权豪势要长期占窝,并利用职权越次支盐,所以内商还是长期无法支到食盐。除此之外,明朝施行的河盐法,使内商无所得利,边商新引壅滞。
因此,导致资本弱小的内商无力再继续承买边商新引,于是使得边商手中引纸不能速销,而边商如果长期滞留在盐运司,便会增加,如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一些额外支出,所以边商为减少更多损失,不得不将引纸贱价卖与资本雄厚的内商。
渐渐明朝便出现了专以买卖仓钞或引纸为职的内商,他们趁盐法大坏之际,贱价收买边商引纸,再高价卖与资本弱小的内商,这样的内商便称为囤户。
第二,内商的经营内容为囤户出现提供了条件。内商主要是从边商处买到引纸后,下场支盐,再到批验所上堆候掣,放关后装运上船,并按照明朝朝政规定的价格将食盐转卖与水商,明朝朝政也将内商支盐的整个过程详细记录。
内商在从边商收买引纸的过程中,一些资本雄厚的内商便会乘机多收引纸,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雄厚的内商将收集的引纸囤积起来,导致市场食盐短缺、盐价逐渐增高,这时他们便将手中引纸卖与无引内商,从中赚取巨大差额,渐渐形成专以倒卖引纸为职的内商。
第三,内商经营成本加大。资本弱小的内商,无力继续承买边商新引,所以内商中的资本雄厚者便乘机贱买边商引纸,囤积居奇,待到支盐日期将至时,便将引纸高价卖与资本弱小的内商,他们拿到引纸后便可到指定盐场支盐,虽说是高价得到引纸,但却不必再受守支之苦。
总之,囤户是内商之有力者,它的出现并未对明代盐法产生积极作用,反倒阻碍了明代盐政的正常秩序,对边商、资本弱小的内商均造成一定伤害。
(二)叶淇变法促进囤户的发展
1.叶淇变法的背景
叶淇,字本清,淮安府山阳县人,景泰五年(1454年)中进士,授御史,长期在地方工作。天顺初,出任武陟知县,成化年间,升至大同巡抚,弘治皇帝登基后,被召为户部侍郎,并于弘治四年(1491年)升为户部尚书,不久又加太子少保。
明成化、弘治时期,一方面由于边商新引不售,内商守支,囤户囤积居奇等原因,另一方面由于中盐成本过大,所以盐商中盐的积极性已大不如前,正盐壅滞、私盐盛行,国家盐税收入不断下降,明朝已接近入不敷出的窘境,国库日益枯竭。
因此,为彻底解决国家财政赤字,增加库银,明朝欲再次对盐政进行一次大改革,于是,明朝朝政起用叶淇进行盐法改革。
2.叶淇变法内容
叶淇针对当时盐政弊端,于弘治五年(1492年),在当时的内阁首辅徐溥的支持下开始进行变法。变法首先在两淮地区推行,主要内容是盐商只须在地方盐运司缴纳足够银两,便可称掣食盐,然后各地方盐运司再把所得银两,统一解送到中央户部太仓进行管理,以分给各边镇购买所需物资,这一盐政变革史称“叶淇变法”。
叶淇变法后,盐商即可以纳粮中盐也可以纳银中盐,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盐商的积极性,明朝的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
叶淇变法是为了缓和当时明代的边防危机以及明朝的财政危机,但从经济角度来看,纳银中盐也是明代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此时赋役已可用纳银来代替,但是叶淇变法后,却导致“边粟踊贵”现象的产生。
叶淇
3.叶淇变法对囤户的作用
弘治五年(1492年)所施行的叶淇变法进一步促进了囤户的发展。
叶淇变法前,明朝朝政依然以开中法为主要中盐制度,盐商只有在边仓纳粟获得勘合后才准许到盐运司换取引纸然后赴场支盐,这个时期的囤户主要以称掣河盐、倒卖引纸为主要经营内容。
虽然此时已施行开中纳银制,但这只限于部分偏远或盐引壅滞地区,所以囤户仍然要依靠边商纳粟,然后贱收边商引纸,才能获得引纸,并囤积起来,待到支盐日期再高价卖与内商,然后从中赚取利润,因此,囤户在叶淇变法前就以为自己赚取了更多的经营资本。
叶淇变法后,商屯遭到极大破坏,而此时纳银中盐制又被合法化,囤户便可不再依靠边商,只要到盐运司纳银,便可获得引纸。
可以说,纳银中盐制的出台对囤户的发展再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其发展更加迅速。囤户自身拥有巨大的经济基础作后盾,所以在盐商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在盐法改革中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作用不可小觑。
虽然知道囤户对明朝盐法大坏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任何盐法改革又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否则改革将无法顺利进行,可见,囤户已俨然成为明朝盐政中的最大受益者与支配者。
(三)十字纲法确立囤户世袭专卖地位
1.十字纲法制定的背景
袁世振,字抑之,蕲州(今湖北蕲春县)人,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曾任临川知县,金华府同知,后任中央户部郎中,因精通盐务,又以按察使疏理两淮盐政,任盐法道,着有《盐法十议》,分析并提出了完整的盐政改革方案。
因此,方案先在两淮盐产区实行,而后推广至其它盐区,这一方案的提出也成为了明代盐政改革史上又一重大转变。
正德末年,淮盐大壅,隆庆初年,虽然庞尚鹏仿小盐法疏通积盐,但是并未收到成效,反而淮盐壅滞更甚,至万历年间,鲁保实行浮课制度,即在正额盐引之上又外添一引,正所谓浮课多一引,则正引壅一引,导致万历年间大量盐引积压,最终使明朝财政收入受到极大影响。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两淮盐课便出现停压现象。明朝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任命中央户部专管盐政的山东清吏司郎中袁世振对盐法进行整顿,疏理积引,使盐法畅通,这次盐政变革也成为了中国盐政史上一次划时代的转变,袁世振建立了盐业世袭商专卖制度,从此结束了中国自唐朝以来对食盐所实行的官专卖制度。
2.十字纲法的内容
虽然每年明朝制定各场盐产量时都把之前尚未支掣的盐量计算在内,即“虽其所壅之引,原不在逐年额引之外”,但每年仍存在积引,无法全部疏导完。
袁世振认为其弊端是“病在不行见年之额引,而专行积年之壅引”。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制定“纲册凡例”,决定实行新旧引兼行的支盐办法,即以“行见引为主,附积引而渐疏之”。
纲册凡例中规定:“自今刊定以后(指十字纲册),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泒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骛哉。”即只有入纲的盐商才享有买卖食盐的权利,并由子孙世代相传,受明朝官府庇护,其他盐商则不得染指盐业生意,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袁世振制定纲法的目的是为解边、内二商之困,并打击囤户,“其边商新中额引,则令内商买行新盐,囤户不得,搀越阻坏盐法”,纲法实施后,“两淮商人消乏逃亡者,纷纷踵至。”
3.十字纲法对囤户的作用
纲运法的实施,将经营盐业生意的盐商固定下来,并世代相传,其他商人不得染指,在纲法实施前,由边、内、水三商共同经营盐业生意,而内商又是三商中的主体,其中囤户是资本最雄厚的内商。
十字纲法实施后,因拥有旧引的商人主体系囤户,所以,随着纲法的成立,以囤户为中心的内商实力群体也就从守支、兑支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成为纲运时期的中坚力量,世代相传,被明朝官府承认,并受盐法保护专门经营盐业生意的盐商。
但是要知道任何行业如果被垄断,势必会出现于国于民均不利的结果,何维凝先生说:“此本权宜之计,后世不察,蹈其弊而行之,于是行盐之权专擅于商,国家失指臂之效,人民食昂贵不洁之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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