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不规则六面体的瓶身,樱花浮雕图案的外观设计,产品包装、装潢几乎一样,谁才是真正的“欧舒丹”润肤露?记者今日获悉,广州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最终判决赔偿“欧舒丹”公司350万元。
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于1976年在法国始创了“L’OCCITANE/欧舒丹”品牌。2005年开始,M&L公司把欧舒丹樱花系列洗护产品引入中国,于2016年注册了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商标。
(案涉商品比对图,左为欧舒丹甜蜜樱花润肤露)
2020年,M&L公司注意到,玛某公司在各大网购平台销售的洗护产品,与其旗下产品欧舒丹系列洗护产品,在瓶子形状、瓶身图案等外观设计十分相近,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M&L公司还发现,玛某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委托丽某公司、聚某公司、天某公司生产的。
(案涉商品比对图,左为欧舒丹甜蜜樱花沐浴啫喱)
M&L公司认为,樱花系列商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其包装、装潢已具有一定影响,在消费者眼中,这样的包装、装潢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欧舒丹品牌,玛某公司、丽某公司、聚某公司和天某公司的仿冒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伤害,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欧舒丹”品牌自从进入中国以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在市场上获得相当的曝光量。从该品牌的推广效果来看,其线下店铺(专柜)达到近200间,经《悦己》《都市主妇》等主流时尚杂志持续推广,并聘请鹿晗、朱一龙、薛之谦等偶像明星代言带来巨大影响力,使得樱花系列商品迅速成为一定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结合其逐年增长的市场销售额,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是逐步上升。樱花系列商品采用的商品包装自2007年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开始,多年基本不变。其瓶体不规则的六面体,瓶身的樱花浮雕图案设计及文字和樱花图案组合形成的标签等元素,使得瓶体外观本身具有显著的区别性和识别性,能够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在瓶体正面浮雕内容上花瓣和树叶的数量、瓶身所附标签及瓶盖形状方面进行了改变,但樱花图案依旧与欧舒丹相关产品近似,瓶体外观、瓶身大小、花纹等包装、装潢元素高度近似,属于商业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M&L公司主张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计赔标准,但M&L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商品的单位利润。玛某公司、丽某公司、聚某公司和天某公司明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仍恶意攀附商誉,不仅从商品的包装、装潢全面模仿,甚至有部分商品标签上标明“法国轻奢洗护品牌”,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低价销售,且时间较长,削弱了M&L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给M&L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综合考量M&L公司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四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形式、侵权时间、后果以及M&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玛某公司、丽某公司、聚某公司和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玛某公司应向M&L公司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万元,丽某公司在30万元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聚某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某公司在15万元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M&L公司、玛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傍名牌”有风险,“搭便车”不可行。本案中,玛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全面模仿M&L公司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欧舒丹樱花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攀附M&L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因此法院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处350万元的高额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诚信守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创新获得竞争优势。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头条资讯网_今日热点_娱乐才是你关心的新闻 » 欧舒丹樱花润肤露被“高仿”?商家傍名牌被判赔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