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旧小区在当初建造时没有设计安装电梯,给高层住户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带来了不便。近年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逐渐成了社会共识,全国多地出台政策推动这一民生工程落地。但是,加装电梯涉及楼栋每个业主的利益,众口难调,当业主们的需求和利益之间发生了冲突,法院又该如何考量呢?
加装电梯众口难调该如何解决?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电梯已经安装完成,但是原本说好给一层住户建造的电梯停靠点却没有按计划设置。一层住户起诉要求拆了重建,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案件的原告苏先生和吴女士,是漳州市南靖县一个小区的两户业主。他们居住的楼门共有6层12户,2021年3月,业主们商议增设电梯。
走半层楼梯才能入户一层住户要求重建
他们住的这栋楼最下面为储藏间,储藏间上门才是一层,一层的住户也需要向上走半层才能入户。

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加装的电梯只能与楼梯的中间转角相连接,也就是说,电梯停靠的位置只能是一层半、两层半,以此类推,所有的用户乘坐电梯之后都需要走半层才能入户。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陈伟煌:业主委托陈某二人作为加装电梯召集人,负责办理增设电梯的委托设计、审图、申请行政审批等工作。在商定之初,业主们在微信群,表示同意苏某在一层平台处给予增设电梯停靠点。
经过再次表决两户业主未同意设计方案
原本业主们商议着,电梯在每个半层处都可以停靠,就连一层平台处也有停靠点,方便一层的苏先生和吴女士使用。经过表决,除了吴女士没有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都同意安装电梯。

但是,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一层平台无法建设电梯停靠点,电梯只能在二至六层停靠。经过再次表决,除了苏吴两户业主之外,其余10户业主都同意新的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陈伟煌:原告认为其作为业主应平等享有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而现加装电梯方案未经其同意,且其不能使用电梯,各被告应停止侵害,拆除已加装的电梯,并重新委托设计审批,依法加装电梯。
加装方案未全部通过如何平衡业主利益
于是,苏先生和吴女士诉至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
那么,十名被告是否妨碍了两名原告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新增电梯又是否应当拆除重新设计规划?业主们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陈伟煌:本案已获得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加装电梯的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齐全。
另外,法院审理认为,两名原告在电梯建设前后都需要走半层楼梯才能入户,案涉电梯的建设并没有对他们的出行构成妨碍。法院认为,虽然加装的电梯无法让每位业主直接入户,但却为二楼以上的业主出行提供了方便,提高了业主们的居住质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佳福:因受到建筑结构特点的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但这并不构成对个人利益的侵犯,而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按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断。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调解矛盾化解
针对原告要求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由于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苏先生和吴女士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吴两户业主撤回了上诉。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陈伟煌:本案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向社会传达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做出倡导,弘扬友善。
居住同一楼住户有何责任与义务?
在法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中,有一些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那么,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住户们,都有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刘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一个小区的一层业主。他居住的楼一共有6层,但是在建成时并没有加装电梯。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文件,刘先生居住的单元成为了增设电梯的试点项目,由某经济联合社,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
但是电梯装好后,刘先生却要求拆除电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黄雪芹:原告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他的采光、通风、出行,还产生了一定的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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