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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的烟酒类招待发生23次,三年合计招待835批次单位!

IPO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的烟酒类招待发生23次,三年合计招待835批次单位!

水产海鲜单笔10万元以上的发生6次,三年合计招待144家单位;单笔超过10万元的烟酒类招待发生23次,三年合计招待835批次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中水产海鲜类金额分别为120.34万元、65.33万元和82.72万元,占当期业务招待费的比重分别为22.85%、11.94%和12.52%。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中烟酒类金额分别为172.49万元、280.61万元和240.41万元,占当期业务招待费的比重分别为32.75%、51.28%和36.38%。

公司客户多数属于大型国有企业!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瑞克科技

证券代码:873384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31,437,126.00元

法定代表人:唐恒然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27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27号

控股股东:唐恒然

实际控制人:唐恒然、马立新、唐敏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挂牌日期:2022年8月30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C制造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C制造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唐恒然持有瑞克科技834.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368%,马立新持有公司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91%,唐敏柔持有公司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91%,唐恒然、马立新系夫妻关系,唐恒然、唐敏柔系父女关系,三人合计直接持有瑞克科技1,032.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8351%。2022年12月9日,唐恒然、周焕文、童景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周焕文持有公司445.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41%;童景超持有公司311.86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202%。唐恒然通过该《一致行动人协议》可控制瑞克科技1,591.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6211%。

唐恒然为公司控股股东;唐恒然、马立新、唐敏柔三人合计可控制瑞克科技1,789.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9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催化剂相关技术研发、咨询、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催化剂设计开发、性能改进提升,以及下游化工工艺整体方案技术开发及优化、工业废水催化处理等全套催化解决方案。公司主要产品为甲醇合成催化剂、丁炔二醇合成催化剂、稀硝酸还原催化剂、草酸酯加氢催化剂等;服务领域包括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等,主要客户为国内著名的煤化工及化工原料企业,包括长城能源、万华化学、新疆蓝山、新疆美克、新疆广汇等大型企业。

作为基础化工及下游新材料等领域催化剂及相关应用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公司在产品质量、品牌知名度、客户数量等取得较多的积累,目前客户主要系大型国企及民营企业。公司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及辽宁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秀民营企业等。公司通过了ISO14001、ISO45001等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和服务严格执行ISO体系要求,有力地保障了公司产品在客户设备上稳定可靠运行。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拥有53项专利(含正在申请中专利10项),其中发明专利32项、实用新型21项。公司拥有国家级“新能源催化剂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省级“辽宁省能源化工催化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大连市新能源催化剂工程实验室”,先后承担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十年成就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氮肥工业协会颁发的“国家技术进步一等奖”、辽宁省科技局颁发的“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大连经信委等颁发的“大连市企业创新纪录证书”。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唐恒然,实际控制人为唐恒然、马立新、唐敏柔。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唐恒然持有公司834.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368%,

为公司控股股东。马立新持有公司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91%,唐敏柔持有公司9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91%,唐恒然、马立新系夫妻关系,唐恒然、唐敏柔系父女关系,三人合计直接持有瑞克科技1,032.2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8351%。

2022年12月9日,唐恒然、周焕文、童景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周焕文持有公司445.2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41%;童景超持有公司311.86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202%。唐恒然通过该《一致行动人协议》可控制瑞克科技1,591.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6211%。

唐恒然为公司控股股东;唐恒然、马立新、唐敏柔三人合计可控制瑞克科技1,789.38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9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唐恒然先生,男,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至1999至11月任职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2月至2003年9月担任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注:2002年2月已停薪留职创业);2003年9月至2021年4月担任瑞克有限董事长;2021年4月至今,担任瑞克科技董事长。

马立新女士,女,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7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00年1月至2020年6月任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员工,2020年6月至今退休;2003年7月至2021年4月任瑞克有限董事。

唐敏柔女士,女,199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担任萨斯喀彻温大学助理科研员;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客户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克科技职员。

2024-06-11瑞克科技:瑞克科技及国融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

问题8.其他问题

(1)向凯新商贸采购劳务的真实公允性。

根据问询回复,根据凯新商贸银行流水及出资人银行回单显示,唐恒悦未实际缴纳认缴的800万出资额,李建峰2016年12月28日已实际缴纳200万元出资额。报告期内,凯新商贸持续亏损。2022年11月,公司停止与关联方凯新商贸之间的合作,凯新商贸员工按照自愿原则进入河北瑞克。请发行人:①说明唐恒悦实际控制凯新商贸但未实缴出资的原因,李建锋的个人履历及目前去向。②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劳务采购价格、所在地劳务市场价格、发行人每人200元/天劳务结算费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凯新商贸员工入职发行人前后的薪资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向凯新商贸采购劳务的定价公允性。③说明凯新商贸成立以来各期收入利润、毛利率情况,2021年以来持续亏损的原因,是否存在体外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况。④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列表说明2020年至今凯新商贸的主要资金收支、存取现情况,逐笔分析其与唐恒悦及其妻子、与河北瑞克存在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涉及资金的流转时点、金额、来源及最终去向。

(2)业务招待费是否真实及相关内控健全有效性。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公司业务招待费合计金额分别为526.67万元、547.21万元、660.8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8%、1.90%、1.82%,主要包括茶叶、水产海鲜、烟酒、外部餐费、差旅住宿费等。公司在以前年度缺少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于2023年5月才建立相关内控制度。请发行人:①结合业务开展背景,说明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业务招待费主要开支项目的发生背景、时间、地点、对应客户、人均支出、是否均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票费用支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②说明于2023年5月才建立业务招待费相关内控制度的背景及原因,制度建立前发行人如何确保相关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业务招待费是否真实及相关内控健全有效性。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公司业务招待费合计金额分别为526.67万元、547.21万元、660.8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8%、1.90%、1.82%,主要包括茶叶、水产海鲜、烟酒、外部餐费、差旅住宿费等。公司在以前年度缺少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于2023年5月才建立相关内控制度。请发行人:①结合业务开展背景,说明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业务招待费主要开支项目的发生背景、时间、地点、对应客户、人均支出、是否均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票费用支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②说明于2023年5月才建立业务招待费相关内控制度的背景及原因,制度建立前发行人如何确保相关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结合业务开展背景,说明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业务招待费主要开支项目的发生背景、时间、地点、对应客户、人均支出、是否均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票费用支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

(1)结合业务开展背景,说明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

1)业务招待费总体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①催化剂的重要性:公司开发与生产的催化剂是化工行业的“芯片”,属于化工领域的前沿学科,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且催化反应具有不可逆性,催化剂的使用者在充分了解某一催化剂产品特性前贸然投放使用将可能导致其反应炉的整批产品失效,承受高额财产损失。公司客户一般采用业务联系、实地考察交流、商务谈判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实地考察时一般会关注公司的产品主要性能和指标、生产能力、技术实力、主要客户及业绩等,有的客户甚至会到公司其他下游客户现场考察;

②催化剂进口替代信息差:公司所处的国内催化剂生产行业长期处于贸易逆差状态,我国催化剂生产水平仍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除技术研发实力外,下游客户对于国内催化剂产品的认可程度总体不及进口产品,公司在逐步实现催化产品进口替代的过程中需要逐一打破客户对产品认知上的信息差;

③服务周期长: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煤化工、石油化工产业的中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其对单批次催化剂产品的使用周期较长,以甲醇合成催化剂为例,客户的使用周期一般可以达到2-3年,需要跟踪技术指导和服务;

④品种较多、客户较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甲醇合成催化剂、丁炔二醇合成催化剂、稀硝酸还原催化剂、草酸酯加氢催化剂;同时开发了诸多其他化工产品催化剂,导致公司客户地域分布范围较广,数量较多,主要客户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大客户或高度集中的前五客户,服务对象较多是公司招待费较高的原因之一;

⑤技术交流:公司作为国内基础化工及下游新材料等领域提供催化剂及相关应用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通过多年技术研发创新及产业化应用,在催化剂领域积累了多项技术成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专利57项(含正在申请中专利13项),其中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23项,公司研发的多种催化剂产品和技术得到了市场广泛应用,为公司进行相关产品销售和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和技术储备。公司产品从一种产品到几十种产品,新的产品和技术占销售比例不断提高,这些技术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应用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技术交流和市场推广。

公司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自主研发催化剂新产品、自主研制设计化工工艺路线,形成了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的自主创新机制。

⑥下游工艺技术复杂性:以甲醇合成催化剂为例,甲醇生产的总流程长,工艺复杂,根据不同原料与不同的净化方法可以演变为多种生产流程。根据工艺装置不同分为高压法装置、中压法装置、低压法装置;甲醇合成催化剂主要系将合成气合成甲醇,不同原料对甲醇合成催化剂质量和操作方法要求相差很大,根据原料不同分为煤制甲醇(不同煤质区别较大)、天然气制甲醇、焦炉煤气制甲醇等;用煤和焦炭制甲醇的工艺路线包括燃料的气化、气体的脱硫、变换、脱碳及甲醇合成与精制,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到甲醇合成催化剂使用。

甲醇合成催化剂下游工艺的复杂性决定需要通过相关技术服务,使得公司催化剂匹配客户装置和原料,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涉及大量的技术交流、技术方案制定、售后技术服务等工作。

⑦公司大部分催化剂产品不是简单销售一项标准化产品:公司产品品种较多、类型复杂、新产品较多、需要提供配套技术服务,使得公司催化剂匹配客户装置、工艺、原材料,而且客户装置运营中出现问题也会要求公司提供技术交流、技术服务。这个过程中涉及大量的业务费用。基于公司产品特性,公司无法采用通用性产品一样简单、浅显但相对高效的宣传与营销方式打开市场。因此公司采取了主动拜访客户、邀请客户考察以及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导致公司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较大。

一方面,在以技术人才为主力的管理层队伍带领下,报告期内公司在行业内部积极开展多项化工催化技术研讨会议,与高校、技术研发企业展开技术交流,并逐步构建研发项目的合作关系,同时主动拜访产业链下游客户,了解并分析其工艺特征,进而商谈定制化开发协议。另一方面,公司销售团队与技术研发中心紧密合作,针对具备相应工艺的客户实施精准宣传,多次邀请客户单位前往现场了解公司技术开发水平并参观公司生产工艺;除此之外,针对客户面临的投产技术风险,公司积极邀请客户将拟投产原料送至公司构建的模拟反应系统进行试产,陪同客户完成工艺参数调试,直至获取合格的试产产品。

上述战略的持续实施,既维护了公司在业内的技术领先形象,强化了细分产品领域内的领先地位,同时能够打破下游市场长久以来对国内催化剂产品不信任的固有认知,还能减少客户使用产品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充分构建客户黏性。

除此之外,公司在完成催化剂销售之后积极履行跟踪服务,在客户使用周期内长期前往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保证客户反应过程的稳定与持续,同时了解可能存在的技术改进空间与风险,为后续新产品的开发与工艺的改进提供实践性建议的同时,也为产品使用周期结束后对客户的二次营销获取精准的技术信息。

上述将技术与销售高度结合的企业战略在地域分布广泛、数量较多的客户群体中持续实施,导致了公司在报告期内频繁开展会务活动、接待活动与拜访活动,其过程中酒水、餐饮服务及食品消耗等数额较高,形成了报告期内较为大额的招待费用,与公司实际业务的特征高度匹配。

2)说明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的原因

基于上述公司业务背景及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开展过程包括前端客户开拓、产品交付及技术服务、后期持续技术服务、客户维护,以及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开展的技术交流、商务接待、对外联络等。公司及子公司驻地分别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和沧州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涉及两地管理和两个内部招待食堂。水产海鲜类、烟酒类、茶叶类主要系行政部及餐厅招待使用、外出就餐自带部分商品,因此公司业务招待费中茶叶类、水产海鲜类、烟酒类支出金额较大。

(2)按重要性原则列示业务招待费主要开支项目的发生背景、时间、地点、对应客户、人均支出、是否均取得发票等原始凭证

1)业务招待费总体情况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票费用支出,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

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票费用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无票费用支出。

2)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①业务招待费发生客观真实

公司与成本费用相关的内控机制完善,各项期间费用的用途明确,且均履行了恰当的内部审批程序。在业务招待费财务核算过程中,公司取得了住宿费、餐饮费、酒款等发票作为客观证据,不存在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形。

②公司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防范机制

发行人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问题,发行人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销售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及《招待费管理办法》等销售环节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和人员管理及招待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招待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

公司建立与业务招待费相关的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员工报销与正常商业活动无关的费用或可能的商业贿赂。发行人上述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③公司客户具有反商业贿赂的要求

公司客户多数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与公司签订廉洁承诺书,防止可能的商业贿赂。

④公司业务开展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在订单获取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公安机关已出具无犯罪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犯罪记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辖区人民法院已出具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证明文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诉讼、仲裁。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被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

⑤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与经营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招待费与合同的匹配分析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发行人每万元合同金额对应招待费金额分别为0.02万元、0.01万元、0.01万元,整体较为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无票费用支出,不涉及商业贿赂情形。

2、说明于2023年5月才建立业务招待费相关内控制度的背景及原因,制度建立前发行人如何确保相关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说明于2023年5月才建立业务招待费相关内控制度的背景及原因

瑞克科技相关制度制定于2015年-2016年,属于有限公司阶段,当时企业规模相对偏小、管理相对薄弱、较多规定不符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较多制度规定不完善,同时审批权限不明确,为符合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需要,对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

结合2016年6月份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大连证监局的检查情况,按照公司实际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2023年5月公司修订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研发项目管理制度》、《销售部管理制度》、《采购及入库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同时修订了财务、销售、行政、研发等部门内部的《往来账款核销制度》、《付款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销售部工作流程》、《发货管理制度》、《招待费管理办法》、《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业务审批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经公司2023年6月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修订后的《业务审批流程》,明确规定了不同费用类型报销金额的审批权限;并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防止违规和铺张浪费的行为。

从上表可知,公司对费用支出具有严格的管控流程,内控制度修订前,对费用支出实施严格的审批流程,但是作为拟上市公司,公司对费用支出没有区分审批权限,不影响公司相关费用支出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费用发生前端,由部门主管同意后发生相关费用,费用发生必须与公司业务相关,确保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费用支出,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最后把关,确保费用流出的准确,防止支出存在违规情形;审批流程的严格,确保了公司对费用的严格管控;公司根据真实发票及其他单据审批,确保了公司不存在无票支出。

因此,制度修订前,发行人关于费用的内控体系,能够确保相关费用支出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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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上市 编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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