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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滨州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有这两种

鲁网9月9日讯9月9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何永良就改革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巡游出租汽车产权变更、申请车辆经营权证明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

改革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车主可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主可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二种,车主不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主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短期管理服务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经营权证明登记为车主,其中道路运输证备注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栏使用企业许可证号。

巡游出租汽车产权变更

车主、与车主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至本地车管所申请车辆转让或变更登记。

车主、企业或第三人对车辆产权等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申请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产权登记变更为车主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车主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

车辆经营权证明不可以继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既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与该车辆剩余报废年限相同;车辆更新、变更车主,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更新、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将车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

车辆经营权证明到期前可以申请延续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处理。

车主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需要具备条件

车主可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市”,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初次申请”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要求,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车辆规模不低于市域内最小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车辆规模。(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范贵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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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网 编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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