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依据起诉书内容显示:甘肃天水78岁老人在自家院内放拌有农药“3911”的胡萝卜条,致邻居5只羊被毒死,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老人为何要在自己家院内撒上有毒的萝卜条呢?同村村民马某甲与老人马某某是邻居,2022年1月份,马某甲家的羊群进入马某某家的院内后,将院子祸害得一片狼藉。于是,气愤不已的马某某就产生毒死马某甲几只羊的想法。
心动不如行动,老人马上到镇上一农资门市部购买了农药“3911”,并多次次将胡萝卜切成条,搅拌“3911”后撒在了自家院内。果不其然,1月22日,马某甲家的羊又来了。其中5只羊吃了有毒的胡萝卜条,最终一命呜呼。
痛心不已的邻居发现羊非正常死亡后立即报警,警方从马某某家中搜出毒萝卜条和其购买的“3911”,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亦供认不讳。经鉴定,死亡的5只羊的价值约为人民币7364元。2022年5月9日,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而检察院则认为应当以该罪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事一经公布,旋即引发了网友的们的争论。有人认为,老人在自家家里撒有毒的物品,虽然行为有所不妥,但是他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似有不妥。比如说,在家里撒了老鼠药,结果毒死了邻居家的鸡,那是不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也有人认为,老人主观上是想毒死邻居的羊,客观上也实施了投毒的行为,最终造成了5只羊死亡的后果,依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无可厚非。即使在自己家里做事,也要遵守法律才行。#天水身边事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应当如何评价此事呢?
1、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坏坏他人财物。
马某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的院子撒上有毒的萝卜条,但其目的是为了毒死邻居马某甲的羊,所以从主观方面来看,其具备犯罪故意。从客观上来分析,其实施了危害行为,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而本案中,被毒死的羊价值7000多元,显然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
2、马某某的行为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理论上,马某某既然触犯刑事法律,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单从法条来看,老人的确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且造成的损失较大,的确是应当以犯罪论处。可是,从情理来讲,本案属于邻居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纠纷,可以从宽处罚。而且被害人马某甲放纵自己的羊儿随意进入他人院落,给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损失,也是有着一定过错的。加之,老人已经78岁,也可以从宽处罚,如果其愿意认罪认罚,也可以做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老人的院子是否有围墙,如果不是可以随便进入的,刚哥以为不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更为妥当。如果其院落是开放式的,谁都可以随便进入,考虑其承担刑事责任就比较合适。
同时,即使免除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责令其对邻居的损失作出赔偿。因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可以不追究刑责的,应当尽量不予追究,否则其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宣传和教育效果,反而会引起舆论的反弹。
邻里之家本应和睦相处,相互谅解。如果老人的脾气不那么火爆,而是心平气和地告诉邻居管好自己的羊,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如果邻居马某甲能够自觉履行自己的管养义务,不让羊儿三番五次地进入老人的院子,照样还是好邻居。
现在,老人即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梁子或许就会结在下一代身上,冤冤相报何时了啊!毕竟是你们家的羊跑进了人家家里,这个事实是改变不了的。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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