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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李宇春《无价之姐》是否构成侵权

由李宇春演唱的《乘风破浪的姐姐》第一季主题曲《无价之姐》侵权案近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二审判决结果,认定《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芒果TV推出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并发行了由李宇春演唱的主题曲《无价之姐》。未料遭到歌曲《跟我出发》曲作者董赫男指控副歌的曲部分8小节抄袭《跟我出发》,并向包括李宇春及旗下公司在内的被告方索赔200万。李宇春及旗下黄色石头公司曾对一审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2023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无价之姐》的副歌部分是否与涉案歌曲的副歌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与被诉侵权的《无价之姐》均属于流行音乐歌曲,在其相似性比对中应当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它所蕴含情感的统一性。两部作品即便其中几个小节完全一样,但若在后作品的这几个小节从属于一个更长的乐句,其整体塑造的音乐形象与在先作品相比则可能大相径庭。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

判决书认为,主张《无价之姐》中涉及抄袭的部分为四个小节,重复八次,共计32个小节。经审查,提供的涉案歌曲与《无价之姐》争议部分旋律五线谱转简谱的比对表可知,《无价之姐》相较与涉案歌曲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许的变化正是这些许的变化,使得二者在旋律表达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结合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性,从听觉效果上可以明显感知两首歌曲的差异较大,争议的副歌部分亦存在较大差异。故此,难以认定《无价之姐》构成对涉案歌曲的抄袭。

最终,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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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风景1987n 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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