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小酌怡情”
但有些“酒仙”喝多了就容易失控
还容易干出不理智的事
损坏公共设施只为酒后泄愤
殊不知,下手不知轻重
追悔莫及……
近日,鹿邑县公安局接到辖区篮球协会报警,称上清湖公园篮球场遭到不明人员破坏,损坏塑胶场地约5平方米,损毁监控摄像头1台,损失价值合计3000余元。
案件回顾
5月27日早上,几名篮球爱好者如往常一样前往上清湖公园篮球场打球,来到篮球场后,眼前的一幕令人震惊,篮球场内满地的碎啤酒瓶和高挂在篮筐上的啤酒箱。见此场景,篮球爱好者随即向鹿邑县篮球协会进行了反映,得知情况后,县篮协选择了报警。鹿邑县鸣鹿派出所接警后,会同视频侦查大队立即开展侦查。
办案民警通过调查周边监控视频,发现5月27日凌晨,有5男3女携带啤酒进入球场内,在篮球场内喝完啤酒后,便用喝完的啤酒瓶对篮球架、塑胶场地、摄像头进行打砸,随后8人扬长而去,其中1人身穿某校校服。根据这一重要线索,办案民警随即对该学校学生进行排查。于5月31日,赵某某等8名嫌疑人全部到案。
案发当晚,赵某某等8名嫌疑人一起前往篮球场喝酒。随着酒越喝越兴奋,便有了寻求刺激的想法,几名嫌疑人见篮球场四周无人看管,以为没有人能找到他们负责赔偿,在酒精的作用下,便开始向篮球场设施扔啤酒瓶。
经询问,赵某某等8名嫌疑人对酒后损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损失,警方对8人进行了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平安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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