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全面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该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细解读其落地执行方案及预期影响。
非银行支付,即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实施细则针对新规下换发新的支付机构许可证制定了程序和时间表。为确保平稳过渡,设立换证过渡期,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各支付机构现有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止。对于许可证到期时间接近实施细则实施日期的支付机构,过渡期延长至12个月。在换证过渡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可按新规申请换发无期限限制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实现从每五年申请延期一次到长期有效的转变。这一安排既给予支付机构充足的准备时间,也简化了支付牌照管理。
实施细则还决定将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公司名称或注册资本变更,只需由分支机构完成受理、审查、决定流程,旨在提升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构建便捷高效的变更事项办理机制。
目前,我国共有183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过1万亿笔,涉及金额近400万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实施细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分类进行了创新调整。鉴于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涌现,细则摒弃原有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业务三分法,转而依据是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提供了具体分类方法。此举旨在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变化,且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有的业务许可范围,确保业务连续性和用户使用体验不受影响。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须至少提前30天公示;支付交易记录则需至少保存5年,以强化透明度和数据留存要求。
综上,即将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明确许可制度、优化变更审批流程、调整业务分类、强化公示与数据留存规定等方式,为非银行支付行业构建更为科学、规范、高效的监管体系,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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