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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是为了更好地监护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因入狱服刑等情况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面对监护人监护不当、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等问题,相关主体可以依法起诉变更监护权——

变更,是为了更好地监护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变更监护权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四川省合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小文变更监护权一案出庭支持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检察官前往医院看望涉案儿童。

湖南省汨罗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兰兰后,帮她办理好就读手续。图为兰兰入学第一天。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区法院、民政部门就如何通过司法程序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被监护权进行商讨,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

今年1月初的一天清晨,寒潮来袭,气温骤降。罗某给自己的继女兰兰穿上新买的羽绒服,将其送到湖南省汨罗市儿童福利院。

现年8岁的兰兰,出生时生父不明。前几年,生母带着她从外省偏远山区远嫁至湖南汨罗。后兰兰的生母与继父罗某离婚,兰兰一直跟随生母生活。

2022年3月,兰兰的生母突然去世。由于其生母与罗某离婚时未对兰兰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照料兰兰的重担,一下子落在了罗某的肩上。

由于经济条件特别困难,2022年下半年,罗某多次找到岳阳市妇女联合会,希望能将兰兰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并把监护权转移到民政部门。

今年1月13日,经汨罗市检察院支持起诉,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鉴于罗某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兰兰的监护职责,而其他亲属也不具有监护意愿,法院判决将兰兰的监护人变更为汨罗市民政局。

汨罗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支持起诉变更监护人案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求的生动缩影。

“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全面、综合保护,更彰显了国家强调尊重、保护孩子根本利益,让他们在一个更加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的良苦用心。”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江陵县疾控中心国家血防基地办主任李霞说。

1.无人照料的孩子

对于罗某而言,将继女兰兰送至福利院,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此前,兰兰的生活十分波折。罗某是汨罗市某村村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除了兰兰外,还有一个儿子需要抚养。回忆起第一次前往罗某家时的情景,汨罗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唐梦洋告诉记者,她最大的感受就是家徒四壁,空荡荡的屋子里只有床、衣柜、凳子等日常必需的家具,墙皮大面积脱落,墙面上斑驳着孩子的涂鸦。

“兰兰的妈妈去世后,兰兰的姨妈曾将孩子接走抚养过一段时间。但没过多久,兰兰打电话告诉我说想回来。”罗某告诉记者,“见到兰兰的那一刻,我都不敢认,孩子的头发上满是虱子,我的眼泪当时就掉了下来。”

将兰兰接回后的几个月里,经济困难就像一块大石头压得罗某喘不过气。罗某常常外出打工,他又觉得把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不安全。

在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期间,岳阳市民政部门、市妇联将此案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希望共同推动解决兰兰的监护问题。

跟兰兰相比,残疾儿童小文的情况更要复杂得多。小文曾经也拥有幸福的童年,但在父亲去世后,一切都变了。她的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祖父年事已高,不具备监护能力,导致成为“事实孤儿”的小文不幸遭受邻居性侵。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像小文这样的未成年人,因为父母丧失抚养能力或者入狱服刑等情况而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没有父母在身边呵护,给他们造成的不仅是生活上的无依无靠,还有心理上的阴影与创伤,甚至还可能使他们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或者走上犯罪道路。”四川省合江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唐洁告诉记者。

2.谁有监护权?

“呜哇——”2022年4月某晚,一声啼哭打破了夜晚的沉寂,也引起了在附近散步的魏先生、褚女士夫妇的警觉。

夫妻二人循着声音,在垃圾桶里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个刚刚出生几天的婴儿。未及多想,魏先生拨通报警电话,随后,夫妇二人陪同公安民警将婴儿送医。

经调查,王某在医院产下女婴,三天后就将婴儿丢到郊区某垃圾桶内。当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柏君进行讯问、调查时,王某及其家人对女婴的生父信息缄默不言,且拒绝抚养孩子。后来,虽然王某的丈夫提供了几条模糊的线索,但是检察官穷尽多种途径也未能将线索查实。

女婴的母亲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监护人,那么孩子该送往何处?如何才能填补孩子缺失的爱?……在对王某遗弃及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办案检察人员。

“首先,应该考虑孩子的近亲属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意愿。只有在家庭监护缺失时,才由国家来实现兜底保护。”柏君说。

当父母等近亲属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监护意愿时,谁有监护权?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让监护缺位,临平区检察院尝试将监护权变更为当地民政部门。

那么,监护权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围绕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则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这里暗含了一个监护人确定的顺位。以往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没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的,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柏君向记者解释,“民法典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下,首先由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职责。”

同时,柏君表示,即便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谨慎应用这一条款,检察机关及民政部门等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未成年人的情况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

3.全面寻找适格监护人

围绕变更监护权可能涉及的问题,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及社工组织的工作人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汨罗、浙江杭州临平、四川合江等地检察院在对变更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前,都曾邀请民政局、法院、社工组织等相关人员一起走访当事人家庭、召开联席会议等,调研、商讨监护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中,多位检察官均表示,确定孩子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以及对其开展监护意愿调查是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曾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索。

2014年11月,蒋某因女儿佳佳早产患有疾病,将其遗弃在某儿科医院。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佳佳达到出院标准。但蒋某为逃避抚养义务,多次以未婚先孕和无力支付医药费用为由,拒绝接回女儿,导致佳佳被遗弃在医院长达五年时间。

“2019年,我们在开展医院滞留儿童专题调研活动中,发现此案线索并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程慧告诉记者,针对蒋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该院对其开展训诫教育,并聘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蒋某进行了多次亲职教育。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认罪悔罪,但我目前正在戒毒,恐怕难以抚养孩子。”蒋某向程慧诉说了自己的担忧。

蒋某是否适合继续担任佳佳的监护人?闵行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创新建立了第三方监护权调查评估机制,委托社工人员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对蒋某的家庭监护能力开展调查。

经调查,蒋某目前缺乏监护能力。该院遂向临时安置佳佳的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提起撤销蒋某监护人资格诉讼,并协助收集、梳理相关证据材料。

除了蒋某,还有没有其他可靠的监护人?检察官没有放弃寻找更多的可能性。

经过多番查找,检察官、民警和法援律师联系到远在广西的佳佳的外祖父母,发现两位老人身体欠佳、经济困难,不具备监护能力。而佳佳的其他亲戚也没有抚养意愿。

2020年11月,闵行区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之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某儿童福利院担任佳佳的监护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地方多家单位联合建立调查评估机制的做法,四川、江苏、江西等多地都有。“临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与区法院、区民政局建立了司法活动中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对符合变更监护权、撤销监护权等情形的共同协商处置。”柏君说。

“保护困境儿童权益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解决他们的生存、学习等问题,既能有效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更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临平区民政局救助管理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殷伟光为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做法点赞。

4.拧成保护“一股绳”

起初,几起变更监护权案件宣判后,社会上有这样一种顾虑——一些家庭会不会就此“甩锅”,把监护子女的责任推给政府部门。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4条中,规定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曾将其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孤儿,另一类是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判断对困境儿童能否转移监护权至民政部门,要经过一个充分的调查过程,并不是只要一提出申请就可以把监护责任转移到行政部门。”程慧说,“我们不会贸然用司法权来干预监护权。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的第一选择是,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制发督促监护令、因案制宜制定‘一对一’监护举措等方式,帮助修复孩子的原生家庭。”

今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2年,对于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检察机关支持个人或单位起诉239件,同比下降48.5%,撤销监护人资格217件,同比下降44.1%;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共制发督促监护令57425份,同比上升197.1%。

数据的一降一升,印证了检察机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把撤销监护人资格作为“迫不得已”的方式和手段,尽可能让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健康成长的理念。

在办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案件中,变更监护人并不是目的,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才是每位检察官的初心与使命。针对做好监护缺失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探索——

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根据收集的未成年人监护侵害数据,将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划分为蓝、黄、红三个等级,有针对性地实施侵害临界预防、考察监护人、变更监护权等措施,并联合相关部门定期跟踪,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着眼于未成年人全面保护需求,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确保监护保护、监护监督、社会关爱、综合帮扶的无缝衔接,解决未成年人的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创伤修复、临时庇护等问题。

四川省检察机关以个案监督小切口,努力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合江县检察院针对办理小文监护权变更案件中发现的残疾未成年人监护不到位问题,向县残联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牵头搭建涉残疾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平台,动态监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

“前几天,福利院的工作人员给我发来佳佳的照片,孩子状态很好,白了、胖了,看着也变得自信了很多。”程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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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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