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在中国古代,一个国家国力强盛与否的标志就是粮食的存储数量。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为强盛的时期之一。
在唐朝前期,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等著名的盛世景象,在这段时间里,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迅速,粮食储量充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通典》记载:唐天宝八年(公元750年),通计天下粮仓屯收并和籴等见数,凡一亿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为了管理数量庞大的国家储备用粮,唐朝采取了一系列的粮食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以确保粮食的储藏安全。
唐代的粮仓分类
唐代最主要使用的粮仓主要有六种:正仓、太仓、转运仓、军仓、常平仓和义仓,这六种仓库构成了唐代的粮食储备系统。
首先是州县粮仓,一般统称为正仓。
在唐朝初年,唐朝统治者基于战乱刚刚平息,国家满目疮痍,急需休养生息的现实局面,在全国开始实行租庸调制。
这是一种按照人口数量计算税额,并且将税额转化为实物和劳役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控制治下的农民,并以此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征税方式。
在这种背景下,正仓作为州县粮仓的统称,主要负责收纳本地区所有通过粮食来上交的税收和官府通过规定正常购买的备用粮食。
每个郡县都会派遣官吏、县丞来管理正仓,这些人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每年从都城长安派发下来的官员名单,向本县的官员发放俸禄,同时还向驻扎或者有需求的军队提供补充。
每个正仓一般都把万石粮食当作一积来存放,每一积粮食用完时,正仓的管理官员都要向各地的政府主管长官报告,而每年有多余的粮食时,还要向上上缴。可以说正仓才是唐代粮食储备的主体。
太仓一般来说设置在都城,可以理解成是都城的正仓。它的存在主要是为皇室宫廷成员提供粮食,同时向朝廷的文武百官提供俸禄。
太仓的主要粮食来源是各州县正仓所缴纳的粮食,还有各地通过转运、运调、上供等方式所提交的粮食。太仓的存放方式为两万石一积,甚至有的时候会达到十万石一积。据史书记载,杨贵妃的哥哥,曾经就担任过管理太仓的官吏。
转运仓一般是沿着交通要道所设立的周转调度仓,水路的转运仓叫做敖仓,陆路的转运仓叫做递场。
由于水路陆路及各个地方都存在不同的交通差异,而且粮食运输经常存在轻重缓急的需求,所以转运仓的存在,就是为了为粮食运输提供便利。
临时班转、水路互换、临时存放等服务是转运仓的主要工作职能。唐代的转运仓,一般都配有地窖,储屋等方便存储的场地。
唐代非常重视转运仓在粮食运输中的重要性,对转运仓的布局进行过多次重大调整,结合各种水利工程,开创更加便捷的短途水路,在提高转运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粮食运输的安全性。据史书记载:“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
到了开元天宝年间,极盛时期甚至有“每岁水陆运米二百五十万石入关”的运输能力。
军仓,主要收纳的是由政府拨款按需求来购买的粮食,还有一部分粮食是从正仓拨发的粮食,以及军队屯田自产自用的粮食。据《唐六典》记载:公元734年唐玄宗时期,军仓中约有一半的粮食是屯田自产。
唐代的常平仓已经有了进一步发展。
公元619年唐高祖设置常平监官,公元639年唐太宗在粮食主产区粮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在八个州县设置常平仓。
公元714年唐玄宗修常平法,下令在除“地下湿,不堪贮积”的南方地区,诸州都要建立常平仓。
以后又规定了常平仓仓本、贷粮定额,并允许常平仓赊粜,新粮下来时再由农民按原价折钱或以帛粟归还。
公元744年,又出《平粜诏》,规定不得强制摊派,谷贵时减时价10文出粜。至此,形成了唐代完整的常平仓粮食的籴粜价格体系。到公元749年,“关内、陇右、河北、河南诸道常平仓已有库存谷粟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公元806年唐宪宗规定,全国各州县常平仓及义仓所需仓本:“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
从此,常平丰籴歉粜,调控粮价有了可靠的仓本保证。
唐代的义仓和隋朝设立的义仓有所不同。
唐太宗将义仓的粮食来源恢复成了强制性的税收,有田地的农民按照田地面积缴纳粮食,没有田地的商家,按照家庭为单位缴纳粮食。
同时把义仓的管理权放到各个州县的主管人员身上,作为在饥荒年间解决百姓饥饿问题的专项储备。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这一制度被不断修订。到了后期,义仓的粮食逐渐成为了税收的重要来源,其中的粮食屡次被朝廷官员挪用,甚至出现了在饥荒年间义仓内毫无存粮的情况发生。
唐代的义仓的重要特点,就是非经营性。
义仓散发出的粮食都是没有代价的无息借贷和无偿赈济,一方面为维持社会生产的稳定性提供了坚实保障,另一方面,对于义仓本身而言,粮食的回收却是一个比较困扰的难题。
唐代的仓储管理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储存起来的粮食,保证粮食在存储中不受损失,也为了避免这些粮食为有心之人所用,借此牟利。唐代对仓储系统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形成了制度化的管理条例。
首先,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系。
正仓和义仓由州县长吏和仓司管理,常平仓由中央责成道、州管理,这三种仓的账目“县本利申尚书省”,由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监督。
军仓由支度使负责,军将、仓司管理,尚书兵部监督。转运仓、太仓由中央直接管理监督,司农寺主其事,出纳粮食要通过御史台和监门卫。
为确保管理制度的实施,唐代还建立了相应的监察体系。公元731年,唐玄宗颁布敕令:“左右藏太仓署,差御史监知出纳。”
由朝廷差派御史监督太仓的出纳情况,监察仓库的御史必须专司其职,中途不得更换或差使其他工作。
公元787年,唐德宗诏令,对常平仓的和籴加强监管。针对官府在收购中按户摊派、虚报时价、先收粮后给钱、强迫收集的弊端,派御史分路访察,如有违令:“令长以下,当重科贬。”
其次,在仓储保管方面,唐代的制度规定在建立仓库的时候就要把仓库的名号、储备粮食的来源、性质、数量、日期、接手人员的名姓等要素全都记录下来。
而这批粮食出库入库的过程需要由原来的人负责,哪怕只是更换了一个人,都要重新称量核对粮食的数量。
《唐律疏议》明文规定:“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暴叙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
同时唐代还创造性地规定了,在粮仓中储存的粮食的保质期问题,事关粮食的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在唐朝时期,政府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粮食储备制度管理体系。相对而言,虽然仍然有一部分漏洞,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起到了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
对后世产生了示范作用。此后宋、元、明、清的粮食储备都是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发展的。
参考书目
《通典》
《旧唐书》
《唐六典》
《册府元龟·惠民》
《唐律疏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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