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在游戏新版本推出前招募多名玩家参与内测并签署保密协议,谁知,内测玩家为了流量,将游戏操作画面发布至社交平台,让玩家先睹为快。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为博眼球,泄露游戏内容
一家知名科技公司在2021年开发设计了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上线后风靡网络,迅速拥有了庞大的玩家群体,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经济价值。
2023年,科技公司计划推出游戏的新版本,推出前招募了多名游戏玩家参与测试,江苏省南京市的陈丽柔便是其中的一名玩家。测试前,公司与包括陈丽柔在内的玩家签署了《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游戏测试时间为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玩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包括体验游戏账号、安装包、游戏画面截图及录屏在内的任何与游戏测试有关的信息。
然而,在2023年底,科技公司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现了游戏新版本测试玩家使用角色操作游戏的画面视频,通过技术手段核实,相关视频中游戏测试账号为陈丽柔所有。
科技公司认为陈丽柔违反了保密义务,侵犯其商业秘密,将其告到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陈丽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新版本中包含了尚未公开的角色、场景、动作等要素,均为科技公司创作,包含了权利人的创意,且游戏采用迭代更新版本的模式经营,不断吸引玩家,游戏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提升。上述内容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方面具有独特创意,属于“经营信息”,应当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
陈丽柔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2024年4月,法院判决陈丽柔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10万元。
网络分享,尊重他人成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当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大特征。
陈丽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游戏测试视频,披露了全新未公开的游戏角色、游戏场景以及连贯的游戏动作,这些均由科技公司组织人员独立创作、设计、开发完成,在游戏新版本投放市场运行之前,这些游戏画面及要素无法被游戏行业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亦不为公众知悉,具备“秘密性”的特征。
科技公司在运营游戏期间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在新版本的推出中定期或不定期创造设计新的游戏内容,维系既有客户的忠诚度,不断吸引新玩家,在版本更新后,游戏的全球排名、单日下载量、单日收入较更新前均有较大幅度提升。迭代更新的经营模式不仅为游戏赢得了持续的关注度,也带来了可观的营业收入,因此,游戏新版本中的信息能够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具备“价值性”的特征。
在组织玩家开展内测前,科技公司与陈丽柔签订了《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已达到合理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可以认定科技公司对游戏画面等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具备“保密性”的特征。
在这个案子中,陈丽柔所披露的游戏测试画面,包含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及场景,符合上述“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特征。在游戏产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形象、角色动作、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是一款游戏带给玩家愉快体验的基础性元素,也是游戏经营者重点经营的内容和核心资产。
在社交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部分网友会以“独家”“首个披露”等吸引眼球的内容来增加流量,提升自身社交账号的粉丝数,却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泄露了包含他人原创成果的内容。在网络平台分享内容时,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对发布的内容谨慎选择,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共同营造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
文/刘欢黄茜
来源: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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